张智勇律师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智豪律师事务所
执业经验: 23年
执业证号: 1500120031025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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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2323
律大指数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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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LAWYER PROFILE
基本情况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张智勇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大要案及疑难案件辩护,在刑事辩护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张智勇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办理及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数千件,承办的案例被二十余家中央及地方电视台采访报道过,上千家网络和纸质媒体转载报道。
 
张智勇律师荣誉:
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连续两届刑事经典案例获得者(重庆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履历职务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
重庆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重庆法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十佳律师
重庆最佳辩护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重庆工商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案例
· 轰动全国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敲诈勒索案成功判处缓刑
· 举国关注的刘汉、刘维等36人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
· 厦大教授纪玉华艳照门女主角诉其重婚罪一案 
· 轰动一时的四川交警丢枪与女下属开房控告天涯楼主诽谤罪案
· 四川村民送政府“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无罪释放
· 某省委常委副省长受贿大案
· 重庆某区委常委副区长受贿案
· 原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受贿4000余万元系列案
· 原重庆市某委主任(正厅级)受贿2500余万元
· 重庆市某区常务副区长受贿案
· 原重庆市某区局长(副厅级)受贿2000余万元
· 原重庆市某区公安局局长胡某(厅级)受贿案
· 近百件各类厅处级别官员、国企人员等贪污受贿案件
· 重庆首例重医大附属某医院某知名专家某刊物主编在全国性的大型胃病学术研讨会期间会务费受贿案,成功改判为缓刑
· 重庆最大的“毒豆芽”案,全案 4名嫌疑人成功获释
· 公安部督办重庆“4-20”特大地沟油案件(公安部十大地沟油案件)
· 美国、加拿大、印尼、香港、台湾等多国、多地区公民刑事犯罪案件
· 文强系列案——重庆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故意杀人、受贿、包庇毒品犯罪等)
· 2005年震惊全国的“阜阳劣质奶粉”相关的“奉节大头娃娃”罗某、吴某伪劣奶粉销售案
· 重庆各地部分毒品大要案:王某某涉毒400公斤、张某某涉毒150公斤、李某某涉毒141公斤、刘某某涉毒130公斤、董某某涉毒71公斤、陈某某涉毒66公斤等数十件十公斤以上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
· 黄金、白银、外汇、原有、矿石、农产品等各类网络平台诈骗大案要案
联系方式
电话:133083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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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DOCUMENT
刑事律师的斤两、挑错与灵魂
人有灵魂吗?有人说有,有人说没有。有好事的科学家做了一个实验:把一个濒临死亡的人的体重和他刚咽气死去后的体重作了一个对比,发现尸体重量变轻了。结论是:人是有灵魂附体的,人死后,灵魂就出窍了,人死前和人死后的体重之差就是灵魂的重量。玄学中人的灵魂存在与否姑且不论。现实世界中人应该是有灵魂的。俗语:“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就是佐证!大概人的灵魂可能指的是活生生的人的“精、气、神”。既然如此,那么就有漂亮的灵魂,丑陋的灵魂;高贵的灵魂,贫贱的灵魂;高尚的灵魂,肮脏的灵魂;公正的灵魂,邪恶的灵魂;视金钱如粪土的灵魂,唯利是图的灵魂……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某一种灵魂大抵可以群分的。那么“刑事律师”的灵魂归属于哪一种?刑事律师的灵魂有多少斤两?可谓千人说辞: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也许现实社会中对“刑事律师”灵魂的负面归类与评价要占上风!提起“刑事律师”,不绝于耳的评价有:衣冠楚楚巧舌如簧之人;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之人;唯利是图金钱至上之人;人格分裂虚伪狡猾之人;死磕到底藐视权威之人;吹毛求疵作对公权之人···总之:有人比喻西方国家的律师是“一群不拿刀枪的强盗”;有人比喻国内的律师是“讼棍”、“绿尸”等等。既然如此,刑事律师无疑是一个尴尬、无奈、高风险的群体!律师是一门职业,刑事律师是一种专业的分类,通俗的讲,是专门和犯罪的人打交道的,专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公权机关打交道的人。假如你专门替“坏人”说话!专门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挑刺!那么你的灵魂就可能不受待见、不受欢迎,就应该遭受唾弃、蔑视和白眼!你的灵魂就轻于鸿毛,你的作派和声音就应该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律师业界比喻: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刑法306条是高悬于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剑!执业辩护稍有不慎,就会被“划伤或刺死”!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律师的确是辛劳而高风险的职业。媒体时有爆料刑事律师办案中突发疾病遭遇意外而亡;刑事律师办案中卷入犯罪团伙被抓沦为共同犯罪;刑事律师办案中被涉案相关人暴力致伤致残;刑事律师办案中因伪造证据教唆当事人被判刑坐牢……归纳起来,刑事律师执业有四大方面的风险:一、担心可能来自司法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担心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担心委托人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三、担心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而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不过既然要当刑事律师,并当着谋生的饭碗,甚至执业十年二十年把它当作一项事业而不能回头,面对执业风险,只能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工作和生活!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越来越高了,想当律师的人越来越多了,每年上百万的有志之士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式的报考,而考取资格的通过率绝不超过20%。还有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数量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把铁饭碗金饭碗辞掉出来当律师、当刑事律师。还有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辩护,律师出庭率、辩护率逐年提高。甚至现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还提出开展了所有刑事案件刑事律师代理辩护全覆盖的宏伟政策和试点……由此看来,律师职业、刑事律师的饭碗是不是越来越吃香了呢?律师职业地位是不是越来越高了呢?答案是肯定的!其实刑事律师应该有自己特有的灵魂!自己的灵魂应该自己瞧得起!其实每个刑事律师都怀有一个梦想:有朝一日成为刑事大律师、刑辩大咖。收获尊敬和声望,积累金钱和财富,出名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这本身是人的灵魂的基本属性,无可厚非!其实每一个刑事律师和刑事律师团队都应有一个恰当的职业定位和自我评价:比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比如为当事人辩护,正义感附体,巧舌如簧辩生死、生花妙笔护自由;比如人性化服务、团队化办案、专业化辩护;比如刑事律师就是法律公平实施的维护者,就是对司法机关办案的挑刺者……借用田文昌律师的话给刑事律师定个位: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责,通过特有的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的一种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建议每个刑事律师都买一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看一看,了解了解中国刑事律师三十年来的前世今生,学习学习中国式有效刑事辩护,掂量掂量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斤两。如果看了这本书还不过瘾,再推荐一位美国当代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精彩论断:“我主要是从事上诉辩护(尽管不是绝对如此),所以我从事的工作与委托人生死攸关。被告(和他的一审辩护律师)一般都是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跑来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诉被驳回之后。他们要求我争取最高法院复查的机会,或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些委托人都是在万不得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来找我,他们在法律上可为之处已渺茫,只想孤注一掷。我有在牢狱中的委托人,他在所有的上诉程序都告失败之后,给我寄来一张他画的漫画,尽管已身陷囵囫,他的幽默感丝毫不减。漫画上有两个带手铐脚镣的罪犯爬墙想逃出这所防守严密的监狱。其中一个囚犯对另一个耳语道:听好,我的越狱计划是……这幅漫画就挂在我的办公室里,无时无刻地提醒我这些委托人的绝境。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观念既非极端也不是昙花一现的冲动。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和艾伦·德肖维茨的辩护信念无疑是给初出茅庐的菜鸟年轻刑事律师们一针“执业强心剂”!无疑是给混迹于刑辩江湖多年的刑事律师们的一款“心灵鸡汤”!值得欣慰的是,不管这个社会和人们对刑事律师有多少偏见,人民法院报的文章:《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总算给刑事律师正了名!精华摘要如下:从司法实践中看,某些司法者对律师态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观原因主要有:内心确信行为人有罪,而律师却坚持无罪意见,因此认为律师行为过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看到有的律师挑错行为有情绪化因素,于是认为律师意见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视;因看到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不良行为,于是对律师队伍先入为主地形成了成见、偏见,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某些案件是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经司法机关内部协调,已得出处理意见,因此认为律师坚持挑错毫不让步的行为是办案的障碍。现代法治常识和依法治国实践告诉我们,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法治国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律师可以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依法挑错较真而没有后顾之忧,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何让法律规定不流于形式而落到实处?刑事律师愿意“挑错”、敢于“挑错”、善于“挑错”、专业“挑错”就是辩护人职责落到实处的体现之一。不仅如此。其实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由一系列故事组成,国家暴力机器,不一定理会、倾听这些故事,他们的使命是依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简单粗暴地描述犯罪的行为模式,大多就此作出裁决。简单粗暴地描述出来的犯罪行为,大多都是片面的,正因为如此,所指控的犯罪往往不够客观、全面、细致,遗漏了太多太多的细节。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如果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开,大家都可能会以为每一个被指控为犯罪的人都证据确凿、非常可恨,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当你获知更多的细节,还原这个犯罪的故事全貌,你会发现,这些指控所认为的“可恨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可恨,至少不是那么十恶不赦、甚至非杀不可。然而一旦被指控,他们百口难辨,许多人都不愿意倾听他们的故事和辩解,去理解他们、帮助他们还原犯罪所有细节,而让这个犯罪故事更加丰满,就落在了刑事辩护律师身上。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律师注定要分担大众对犯罪嫌疑人的鄙夷和谴责,甚至被称为丧尽天良的“讼棍”、金钱的奴仆、不择手段地为罪犯开脱。什么是刑事律师的价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在法庭上展现一个多角度、更全面的案件事实,确保他们受到公正的审判,对被告人来说才是公平,对社会才是负责的,对法律才是最忠诚的!这也许就是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刑事律师斤两或者价值绝超不过泰山!刑事律师挑错风险仍无处不在!刑事律师的灵魂答案何在?智豪律师或许已找到了刑事律师的灵魂答案:“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艾伦·德肖维茨)。如果非要给刑事律师的灵魂加个注释的话:“智者无畏、毫厘必争”,这辈子做刑事律师,无怨无悔!如果非要对刑事律师的灵魂称个斤两:受人之托,重千金!
2020.10.10  原创|刑事辩护
阅读(1924
张智勇:十七个方法掌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是刑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暂且不论非法证据能否最终被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启动排非程序?一旦启动排非程序后,若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那么即达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律师寻找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使法官对取证合法性产生怀疑,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第一步。本律师根据二十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和实证案例,总结出一套“寻找线索材料、启动排非程序”的方案,提出探讨,希望对此类案件有所帮助。一、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嫌疑人供述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提供遭受非法取证、疲劳问讯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取证方式是嫌疑人供述后提交法院。二、当查找证据对象是问讯证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1、是否有被提外讯情况;2、问讯证记载的指认现场时间长短,有无以指认现场名义提外讯;3、问讯证记载的问讯时间和询问笔录时间是否一致;4、问讯证证实有问讯,但公诉机关没有移送相应询问笔录的。取证方式是:1、部分案件材料中附有问讯证;2、没有问讯证的案件,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问讯证。三、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1、录音录像是否有剪辑、是否全程不间断;2、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与询问笔录起止时间是否一致、同步;3、录音录像是否有声音;4、录音录像中嫌疑人的精神状况,有无被打瞌睡、神志不清等情形;5、录音录像中嫌疑人有无声称遭受非法取证等;6、录音录像中有无反映侦查人员的、诱供、骗供;7、录音录像中反映的座椅等械具使用是否合法,有无人为座椅上设置束缚带;8、录音录像和笔录内容是否一致。取证方式是向法院申请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四、当查找证据对象是指定监视居住签到表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1、对比嫌疑人被出入指定监视居住点的时间,分析在办案单位询问时有无疲劳问讯;2、对比办案人员出入指定监视居住点的时间,分析在指定监视居住点有无疲劳问讯。取证方式是通过法院向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调取。五、当查找证据对象是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公安人员证言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在指定监视居住点是否讲述在办案点被非法取证,以及在指定监视居住点的身体、精神状况,取证方式是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六、当查找证据对象是提批捕讯材料、提公诉讯材料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一般更容易在提批捕讯和提公诉讯中提出之前遭受非法取证,取证方式是通过法院向检察院调取提批捕讯和公诉讯形成的笔录材料。七、当查找证据对象是衣物裤子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衣服、裤子上是否有血迹、污渍或者体液,取证方式是嫌疑人自行保存,庭前或当庭提交法院。八、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入所体检表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体表是否有伤痕,取证方式是申请法院向看守所调取。九、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医院就医登记、医生证言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被送看守所之前有无因非法取证被送就诊,取证方式是:1、律师依职权调取;2、申请法院调取。十、当查找证据对象是看守所管教、医生证言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1、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是否有伤;2、嫌疑人在舍房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取证方式是:1、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证言。十一、当查找证据对象是看守所服药记录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被送看守所后,因问讯造成的损伤,需服用医药治疗,在看守所留下服药记录,取证方式是申请法院调取看守所服药记录。十二、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同监舍在押人员证言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1、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是否有伤;2、嫌疑人在舍房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取证方式是:1、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证言;3、同监室在押人员形成书面证言提交法院。十三、当查找证据对象是嫌疑人入所后的日记等生活记录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证实曾遭受非法取证的详细经过,取证方式是嫌疑人自行保存,庭前或当庭提交法院。十四、当查找证据对象是看守所监控录像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在监控录像下展示身体伤痕情况下,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取证方式是申请法院调取看守所监控录像。十五、当查找证据对象是伤痕拍照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律师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身上仍有伤痕时,律师要求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拍照留存,取证方式是通过法院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调取。十六、当查找证据对象是驻所检察室检察员证言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入所后是否向其反映遭受非法取证,取证方式是通过法院调取书证或证言。十七、当查找证据对象是控告材料时,可证实的取证问题是嫌疑人入所后向驻所检察室、上级检察院提交的书面控告材料,取证方式是通过法院调取相关控告材料。上述方法并不是在所有案件中都适用,但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从以上十七个方面寻找突破口。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取证当然是再好不过,但是尚无法从源头上杜绝的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的揭露它,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在每一个人的身上。
2020.10.10  原创|刑事辩护
阅读(2007
一个弹孔的辩护让被告人起死回生【生死之辩系列(一)】
1案情回溯 法无开恩“张律师,我知道自己死定了,我妻子还年轻,我还有很多需要交代的,麻烦您帮我转达一下……”,十几年前在看守所首次会见时,当事人王某哭着对我说的一切,我历历在目。这是一起发生在某省一县城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已经判决王某死刑,立即执行。案情很简单。王某,30多岁,因自幼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带大,长期好打架斗殴,案发当日,王某和其余三名被告人,因和被害人产生纠纷,相约在某县城一偏僻处解决此事,双方因言语争论,发生激烈肢体冲突,在斗殴过程中,枪响,被害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且开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有前科,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受人之托 疑虑重重我从二审开始代理本案,阅卷后,发现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即王某开枪致人死亡。同案犯的供述证实案发时本人都未持枪,而王某供述自己持枪并有开枪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因中枪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等,根据当年的刑诉法规定,死刑复核在当地高级法院,一旦二审维持原判,王某必须无疑,而面对如此“完美”的证据,我也陷入了一种绝望,二审改判成为了一种不可能!我再次会见了王某,他从我凝重的表情中也知道二审很难改判,作为律师,我也习惯性的安慰道,我会尽最大努力为你争取合法权益。而我们都知道,二审维持原判在所难免!在多次和王某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后,我习惯的反复翻阅着判决书和卷宗材料,其中还有一名参与人在逃的细节吸引了我,福尔摩斯曾说“我从不假设例外,因为例外会打破调查的原则”,但我是律师,我可以假设各种例外,王某想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非证明被害人是被其他人开枪致死,本案是否可能系在逃的人员所为?这唯一的可能性,成为我继续工作的强大动力,因为我相信,一切皆有可能!3关键证据 柳暗花明 如何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王某所杀,难住了我。本案有枪支,有鉴定意见,有被告人的供述,一切证据都那么完美,除非证实“此枪非彼枪,此弹非彼弹”。我想到了本案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还应有弹痕鉴定,在多次向法院提出之后却并未获得批准,我着手开始调查!案卷中,王某提到,他的枪支使用的非火药为动力的铅弹,而铅弹的硬度相对不大,一般不会造成死亡,而死者的枪伤是否系铅弹所致,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为了证明此事,必须得到死者全部病历资料和手术记录,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上述证据,在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被拒绝后,为了印证我的猜测,我决定自行收集证据。按照当时的司法环境和医院的内部规定,除非当事人家属或者公检法机关申请调取,否则不予提供,而作为刑事律师,加之本案涉及人命,很难获取上述证据,但每次想到王某绝望的眼神和其家属的充分信任,我并没退却。我多次来到偏远的县医院,和该医院的主任医师、档案室领导、分管院长、院长沟通,详细讲述案件情况和该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乎人命的问题后,几经周折,医院最终同意给我调取上述证据。4忠人之事 险象环生通过对病历和手术记录的仔细查阅,我发现死者的枪伤创口系前小后大的膨胀型贯穿创口,然后在查阅大量相关枪支弹药和法医鉴定知识、咨询刑侦专家后,我发现铅弹因熔点较低,其伤害形成的创口不会造成大面积膨胀创口,一般也不会形成贯穿伤,而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致伤后,当高速弹头侵入肌肉组织时,受到肌肉、血液组织的阻力作用,在弹头前方和两侧形成高压冲击波,向各方快速传播,并将肌体组织向各方推压而形成所谓的“爆炸空腔”,即空腔效应,冲击波的压强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受到肌体阻力的作用而逐渐衰减至瞬时平衡状态,此时易形成最大瞬时空腔。而本案中,王某使用的是铅弹,但死者的创口形成极大可能系以火药为动力弹药致伤,极大程度印证了我最初的假设。为了得到权威论证,我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得到的结论是:本案不排除存在一种可能,即案发当时,因为四人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在案的两名被告人正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而王某和另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身后,二人又同时对被害人开枪,因为斗殴场面混乱,所有人都未看清是谁的枪支射杀被害人,王某误认为自己开枪致被害人死亡,但本案客观事实是由另一名在逃的嫌疑人开枪致被害人死亡。当我在看守所和王某进行案件沟通时,王某也不敢相信竟有这种可能。我带着欣喜的结论找到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正式对死者伤口的形成是否系王某所持枪支中的铅弹所致进行司法鉴定,并提出可能存在由其他在逃人员致被害人死亡的合理怀疑后,在法官凝重的表情中,我看到了转机和希望。庭审中,省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正确,强烈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我也知道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在不断向法院施压,坚决要求判处王某死刑,在巨大的压力下,我沉着应对,从致伤的可能性、结合病历、手术记录等全方位分析被害人的伤口非王某枪支所致的可能性,同时针对本案有其他人在逃的情况,提出了一审认定王某开枪致人直接死亡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而公诉机关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二审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案件之外 自我救赎在案件结束后,我也定期和王某保持书信沟通,希望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并告知王某,其家属每周定时在监狱外面呼喊他的名字,十几年如一日,以期其能感受到家人的温暖。王某因在狱中积极表现,多次减刑提前出狱,并与家人在其县城开设一家小型超市,自食其力。后来,王某和家属到律所找到我,提到“张律师不仅拯救了我,更拯救了我的家庭”,并感谢当年的“救命之恩”。艾伦德肖维茨曾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当事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后果”,我相信,这将是我作为刑事律师的一生所求!
2020.10.10  原创|刑事辩护
阅读(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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