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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

来源:原创  发布于: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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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日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于交易效率、安全和自由的需求,成为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瓶颈,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是大势所趋。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中的合同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加公平、诚信、安全、高效、绿色的交易环境,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律大大网络(深圳)有限公司组织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合同法、企业管理专家学者,基于最新的技术、市场和法律条件,在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电子合同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制定一套合规、安全、高效、先进的《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对于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信息安全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欢迎以上各方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该流程规范的探讨,修改和完善中来,共同推动《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国家标准的完善、建立和实施。 
                   

律大大网络(深圳)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
(推荐标准)


引 言

合同是交易的桥梁,商务的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对复杂的商务合同的谈判、订立、变更和终止的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推广排除了法律障碍。

相对于传统纸质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尤其是合同订立过程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传统经济技术条件下制定的《合同法》关于书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在线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已经成为推动全面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全面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或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应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提高合同的订立效率、质量和证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经过有效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技术是一项建立在现代密码学基础之上,经过长期实践验证的国际通行的安全成熟的信息安全技术。但是受传统安全观的影响,现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这些保留规定严重影响了电子合同在这些领域的应用推广。我们认为《电子签名法》应当彻底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只要有利于实现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本质的技术手段和合同载体都应当公平竞争,由交由市场自然选择。

目前电子劳动合同、电子遗嘱、移动通信服务、网络服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服务等都涉及大量标准的合同,从成本、效率、环保及管理上考虑,电子化的需求日益强烈,建议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修改《电子签名法》,赋予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推荐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商务部《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

(4)商务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5)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6)国务院《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7)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8)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9)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0)公安部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各方采用有效的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3.2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缔约人身份认证、合同发送与接收、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查验等功能以实现在线订立电子合同及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

3.3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电子合同缔约人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定机构。该机构应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3.4 电子合同司法存证

电子合同完成电子签名后,应将通过HASH函数运算生成的电子合同摘要作为电子合同的签署凭证保存在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防篡改验签。

同时提倡通过区块链进行合同摘要的存证,支持CA认证机构、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鉴定机构、金融机构等交易相关主体加入电子合同存证联盟区块链。

3.5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简称合同存储服务商)是指独立于电子合同签订各方,能够提供电子合同数据信息保存的服务机构。它可以应合同签订一方或多方的请求为合同订立过程提供多种数据存储与查询取证服务。

开展电子合同存储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技术保障能力,推荐采用阿里云、腾讯云、华为云、深信服等具备金融级加密安全服务的云技术服务提供商。

3.6 智能合同

智能合同是为了更加安全、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将合同视为一个动态过程,合同的设立、变更和执行融为一体,合同不在局限于静态的书面文本,成为一种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同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

智能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优于传统合同的安全方法,并减少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交易成本。语音、视频、操作行为、可执行的程序和代码等都可以成为智能合同的载体和组成部分,合同内容可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按照预先约定的规则进行自动调整或执行。

 

4.基本原则 

4.1 保密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必须支持电子合同文本的加密传输和存储,未经签约主体的授权,任何其他人,包括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等均不能和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签约主体授权,不得公开和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隔离原则 

电子合同签约系统提供商、电子合同数字签名认证服务商、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电子合同司法存证中心等各方应当相互独立和分离,相互监督和印证,形成完整的不可篡改的证据链。 

4.3 安全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司法救济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 

4.4 技术中立 

技术无善恶,我们应当坚持“非歧视”的技术中立原则,在制定各种规则或标准时,应对各种技术同等对待,给予各种技术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在电子合同相关系统中,只要有利于安全、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当事人正式意思表示”的合同本质,就应当公平竞争,而不局限于有效的电子签名。

 

5.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建立 

5.1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功能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允许使用人引入合同范本,能够按照使用人要求的格式生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本; 

(2)允许进行在线谈判,支持合同文本的修改; 

(3)支持以多媒体(文字、视频、音频、移动通信)方式交流沟通; 

(4)支持合同信息和谈判沟通信息的实时传输、实时备份,备份的信息数据可追溯、防篡改,可作为有效证据; 

(5)合同文本应使用电子签名或其它方式保证合同文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篡改,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完整; 

(6)具有在线存储和允许第三方存储功能的技术接入和实现; 

(7)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5.2 信息公示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主页面醒目位置披露设立人的名称、地址、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经营性网站许可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公示系统业务说明,包括合同订立、谈判、签名和存储规则、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系统运营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提示等内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网页上公开产品说明书,系统软件版本、技术鉴定文件、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号、计算机安全等级证明等资料。 

5.3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其它服务商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合同存储服务商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合同存储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合同存储服务商和其它辅助服务商均应在电子缔约系统首页公示其身份信息和业务规则,告知使用人的操作方法和相关风险。

5.4 使用协议的签订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使用人应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签订使用协议,就系统的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商业信息的保密和电子合同的存储保管等问题达成一致。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原则上应由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若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应当在双方使用该系统时,明确的告知签约相对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运营商应当向使用人披露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风险,不得隐瞒系统缺陷和对系统安全性及保密性作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6.电子合同订立主体识别 

6.1 订立主体身份登记 

电子合同缔约人在初次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时应填写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企业名称、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和企业工商登记号码等; 
个人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等; 

合同缔约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涉及许可经营的,还应登记许可证上的相关信息。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时,应当允许双方相互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可与使用人约定公开其身份信息的时点和公开或允许他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体内容。 

6.2 订立主体身份验证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对使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核实,确保主体明确,具备法律上的可诉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被排除在外,不可签订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对于使用人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或核实的,应当以醒目方式予以提示或告知合同缔约相对人。 


7. 电子合同的订立 

7.1 合同谈判发起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使用人应在注册身份信息后,应以密码、手机短信、指纹等身份验证方式进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登录查询密码应当和签约密码分离。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电子合同订立一方发起谈判时,应方便各方相互查询真实身份状况。 

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后,电子缔约系统应当自动实时地记录双方的交流文字,并为缔约双方提供视频、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缔约双方的任何交流的记录档案,应当加密存储,支持电子签名,非经一方请求,任何第三方不能且不得公开或者披露。 

7.2 合同谈判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谈判中断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能够进行灾难备份。 
当事人应能够通过电子合同缔约系统查询谈判过程(包括内容的讨论过程和修改过程)的记录数据。 

7.3 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 

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 
7.4 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7.5 电子合同的变更、补充和终止 

电子合同应当支持基于原合同的变更、补充和终止,但应经签署各方重新签名确认,变更、补充和终止协议应当与原合同自动建立关联,可相互查询。 

7.6 电子合同的动态提醒与执行附件 

电子合同应当支持合同状态的动态提醒,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到期、合同签署状态、合同修改、补充和终止提醒;支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附件的上传关联,并通过电子签名对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从而保存完整的合同证据,支持网上一键仲裁或诉讼。

7.7 电子合同的辅助认证 

鼓励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详细说明,供当事人选择。

 

8. 电子合同的备份与查询 

8.1 电子合同备份 

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采取加密的方式存同步到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 

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订约人经过实名审核认证后可以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下载自己的电子合同。 

8.2 电子合同查询 

电子合同订立各方可以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查询自己的或经订立方授权的电子合同。 

利用在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应凭实名认证的密钥进入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电子合同查询系统,并按照操作程序查询。 

利用离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应持主体身份文件,到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有义务为合同订立各方或其他依法取证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函。 

合同缔约当事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如无相反证据,第三方存储的信息应当得到合同订立各方的确认。 

8.3 电子合同保存期限 

电子合同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第三方存储的推荐性

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使用第三方存储的,经存储的合同信息应被视为完全真实的信息。 

 

9. 保密与安全 

9.1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保密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主动介入或干预缔约过程,确保记录档案为自动生成。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干预时,应将人工介入的详细情况记载于系统中,并随合同档案一并保存。系统生成的档案记录非经缔约方请求,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9.2 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保密 

加密存储于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合同信息,除当事人请求或依法取证外,服务商应当严格保密电子合同信息,对于已经存档保管的记录信息,未经缔约双方的共同同意不能且不得修改,任何经授权修改的行为均应记载于系统中。第三方服务商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知、公开或披露合同信息。

9.3 缔约系统安全及存储系统安全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配备合格的人员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营。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根据使用环境、数据信息和用户数量情况采取异地备份。 

 

10. 电子合同的推荐性条款

10.1 法律适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10.2 电子合同的管辖

电子合同缔约可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地和管辖机构。选择仲裁的,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 

10.3 电子合同的争议处理 

电子合同缔约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理的解决方式。对于小额和简单的争议案件,推荐当事各方进行网上仲裁或通过互联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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